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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办出台《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2016-08-30


食品安全工作有了考核办法——
  严守从农田到餐桌每道防线
  《办法》将有助于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依法开展,有章可循,更好地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对考核结果为C级的省区市,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明确对各省份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出台《办法》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评议考核工作将如何开展?考核结果将如何运用?围绕这些问题,《经济日报》记者采访了国务院食品安全办有关负责人。
  “《办法》出台是为了更好地贯彻食品安全法,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严守从农田到餐桌的每一道防线,维护和促进全民健康。”国务院食品安全办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考核主要从食品安全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和食品安全状况两个方面,对食品安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保障水平等责任落实情况实行评议考核。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体现,并根据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作出调整。
  据了解,去年10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就提出了明确要求,第七条规定,“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该负责人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办法》,将有助于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依法开展,有章可循,更好地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根据《办法》规定,考核将分为四个步骤。一是实地检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根据需要,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考核组,依据考核方案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当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进展情况实地检查。二是自查评分。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按照考核方案,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三是部门评审。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考核方案,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自评报告中相关指标内容进行考核评审。四是综合评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对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评审意见和实地检查情况等收集汇总,可参考第三方机构作出的有关评价,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作出综合评议,形成考核报告,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
  《办法》明确,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省区市,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予以通报表扬,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为C级的省区市,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国务院食品安全办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约谈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国务院领导同志约谈该省区市主要负责人,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省区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以及实行奖惩的重要参考。
  此外,《办法》还规定,考核工作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作出书面报告,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对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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