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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价格确定机制回顾与展望

2009-09-08

  我国煤炭价格的确定,在1992年以前长期沿用政府定价机制。1992~2008年,国家大力推进煤炭价格市场化改革,在煤炭市场的潮起潮落中,乘着我国推进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东风,煤炭价格市场化改革不断突破体制矛盾和重重阻力,取得了长足进展。2009年电煤价格谈判又一次出现波折,但有关部委的表态再次充分展示了国家推进煤炭价格市场化的决心和魄力。尽管已经十分坚定地确立了由市场定价的基本原则,但市场化的煤炭价格确定机制,既需要有一个成型的体制来承载,也需要有一套规范制度来体现,展望未来,煤炭价格市场化改革仍有许多事要做。

  1. 1992~2008年,煤炭价格市场化改革取得长足进展

  我国煤炭价格确定机制,在1992年以前长期实行政府定价,先后经历了1950~1957年分区域政府定价、1958~1985年中央政府统一定价和1985~1992年多层次计划价格等三个发展阶段。

  1992 年7月,国家取消了计划外煤价限制,放开指导性计划煤炭及定向煤、超产煤的价格限制,出口煤、协作煤、集资煤全部实行市场调节,市场煤所占比重接近一半,严密的计划体制趋于解体。1993年决定对指导性计划煤炭实行全面的市场定价,并放开了部分行业、部分地区的煤炭价格,市场调节比重达到70%左右。 1994年7月份,国家取消了统一的煤炭计划价格,除电煤实行政府指导价外,其它煤炭全部放开,由企业根据市场需要自主定价。2002年,国家宣布取消电煤政府指导价,至此,在制度层面上,煤炭价格开始实行完全的市场化确定机制。但在其后三年的实际运行中,由于市场煤与计划电的体制矛盾的存在,每年的电煤价格谈判仍需政府协调方可达成协议。2005年实行了煤电联动政策,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体制矛盾,2006年国家明确不再协调电煤价格,但遭遇较大阻力,当年电煤价格谈判一波三折。2007年“继续坚持煤炭价格市场化改革方向,由供需双方企业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协商确定价格”,“坚持以质论价、同质同价、优质优价的基本原则”,并明确“继续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政策”,以此促使电煤合同价格向市场价格回归。2008年又进一步提出“加快形成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煤炭价格形成机制”,充分体现了国家推进煤炭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的决心。得益于合理的政策导向,2007年和2008年相对顺利地按市场机制确定了电煤合同价格。总体看,1992~2008年煤炭价格市场化改革取得了长足进展,但由于多种原因,电煤与其它行业用煤仍存在较大的价格差距,2003~2008年的六年内,原国家统配煤矿原选煤综合售价年均上涨18.5%,但销售电煤的平均售价年均仅上涨13.8%。

  2. 2009年,推进煤炭价格市场化改革依然坚定不移

  2009 年的煤炭产运需衔接,电煤合同价格谈判又起波折,五大发电集团加华润电力(以下简称“五加一集团”)主张下调50元/吨,煤炭方面则主张适度上调,为此电煤合同价格谈判陷入僵局。在这样情况下,“五加一集团”一方面禁止其下属电厂签订涨价合同,另一方面又多次通过不同渠道和形式向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反映“企业自行协商不能达成电煤价格协议”,要求干预电煤价格。这表面上是电煤价格之争,深层意义上仍是确定电煤价格的“国家干预机制”与“市场机制”之争,是市场化改革“走回头路”与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之争。对“五加一集团”的意见,国家进行了深入调研和认真考虑,依据2009年煤炭产运需衔接政策,“煤炭价格继续实行市场定价,由供需双方企业协商确定”,只有“当市场价格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国家才会“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而煤炭市场运行并未出现“市场价格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不存在国家干预的特定情形。而且,神华、中煤和山西省多数大型煤炭企业已经以多种形式与电厂签订了大量协议,政府干预不利于已签合同的正常履行。据此,国家决定不干预电煤价格,煤炭市场化改革“不走回头路”,这又一次充分展示了国家推进煤炭价格市场化的决心和魄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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